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30)
第四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单选]《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机关是中共中央。
[多选]根据地时期的审判方式主要有法庭审判、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群众公审。
[名词解释]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由马锡五同志创造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对以后人民民主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简答]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体制的特点。
(1)方便民众。“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这是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根据地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一切机关能简化者尽量简化,因而司法机关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人员配备均采取方便人民、及时快捷的简化原则。
(2)形式多样。由于各个时期根据地成立的时间不同,根据地之间除统一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外,在政权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多样化。
(3)事实上独立。这里讲的事实上的独立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同国民政府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属地方性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它只执行边区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性。
[简答]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特殊司法机关。
(1)肃反委员会,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司法机关的一种过渡形式。肃反委员会接受同级革命委员会的领导,同时绝对服从上级肃反委员会的命令。肃反委员会设侦察和执行两组。从性质上讲肃反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但同时也负有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
(2)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为保卫土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解放区设人民法庭配合工作,专门审理违抗和破坏土地法大纲、危害土地改革运动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人民法庭为临时性的机关,土地改革工作结束后即撤销。人民法庭设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政府委派和村民选举产生。
[简答]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障人权、诉讼平等;
(2)简化程序、方便民众;
(3)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简答]简述《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及实施。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进行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的胜利已成大势所趋,在历史转折的关键时刻,为了统一人民的思想,确立人民司法原则,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一文,在解放区范围内一举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该指示的基本精神是: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体系,规定“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规定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之前,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以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为依据,没有上述法规的以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为依据。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发布及实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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