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8)
第二节人民民主政权的民商事法制
[单选]确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原则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单选]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原则的是《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单选]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立法中,最具影响和代表性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单选]首先作出保护军婚规定的婚姻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人民法庭。
[多选]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军婚。
[名词解释]“五四指示”:全称《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发表于1946年5月4日而被简称为“五四指示”。它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为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迫切要求而制定,决定把抗战期间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新土地政策。
[简答]简述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土地所有权。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类。公有土地属边区政府所有;私有土地分下列几种情况区别对待:凡已经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分得的土地归人民依法所有;在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土地仍归原有人所有;没收死心塌地的汉奸的土地,分配给抗日军人及其家属或贫困人民。私人依法享有土地,经政府登记后,发给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土地的所有。
(2)减租交租。这一时期的土地法规都规定允许地主出租自己合法的土地给农民耕种,但必须降低租率,一般减租率不得少于25%,即比抗战前原租额减收25%。减租后农民则必须按时足额交租,如承租人无故不交租,出租人有权请求政府依法追缴。
[简答]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包括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不分性别有同样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和继承遗产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根据地的法规中还明确规定,女子取得应继承的遗产,即取得了该遗产的所有权,有权携带该项遗产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2)赡养父母原则。根据地继承法规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继承人不仅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虐待和遗弃行为者,司法机关有权剥夺其继承权。
[论述]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的对象和范围是一切大中小地主,同时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土地改革前的债务;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是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财产。
(2)分配方法。以乡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并进一步规定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没收的财产亦平均分配给贫困人民。
(3)所有权的归属。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独、家无劳力)可以出租的权利。
(4)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大纲规定“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所选举及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
(5)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大纲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整个根据地时期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但其中在土地分配上仍然存在着绝对平均主义的不足,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所指定的“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的土地改革路线,大纲颁布不久,中共中央即对平均分配土地的规定做了调整,改为“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方针。大纲的颁布拉开了解放区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铲除了国民政权的统治基础。不仅如此,经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还极大地激发了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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