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84)
第一章 导论
一、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三、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四、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五、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共同确认;国内法是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和自助措施;国内法是根据一个国家的强制执行力来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六、国际法的效力根据:1、国际法是经国家的同意为基础,效力取决于国家意志或同意。
2、国际法约束效力产生于国家的共同意志,是各国的意志经过协调取得的一致。
七、国际法的渊源:
1、条约。(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2)根据条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区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条约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对非缔约方没有法律拘束力。
2、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惯例的形成条件:(1)一贯性和划一性; (2)一般性; (3)时间性。
3、一般法律原则。(1)实体性原则――诚信原则、不当得利等。
(2)程序性原则――“既决事项”或“定案”原则、禁止翻供原则等。
4、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八、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其他国际法主体(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家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九、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理论方面。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1)在国际层面,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2)在国内层面,国际法在一国国内的效力由国内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
(二)实践方面。
1、国际习惯(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1)直接适用方式(又称为并入或纳入国内法),荷兰是典型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英国是典型,);
(3)混合制(中国)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 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十一、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
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1、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2、 区别: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
领域的具体规则。
十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相符合,获得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2、五项原则以和平共处为目的,以其他原则作为措施和保证,使五项原则具有更为完备的内容。
3、五项原则强调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了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平等和相互依存关系,对发展各国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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