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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第八章

更新时间:2013-04-11 13:23: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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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融资担保

  1、保证:是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2、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和主债务人的主债务间有连带关系的保证。

  3、保证两种方式的比较:(简答,先答含义)

  保证方式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的责任 设定 价值取向

  一般保证 享有 较轻 当事人必须特殊约定 保护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不享有 较重 法律规定,无须特约 保护债权人

  4、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效果之前,得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权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抵押: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就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8、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以城市房地产获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不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

  9、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有:抵押物、抵押物的从物、孳息、抵押物的代替物。

  10、抵押权的实现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进行。

  11、质押:只设定质权的行为。质权: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12、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特别质权。

  13、动产质权:指移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质押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

  14、特别质押的分类: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15、定金:指为了担保债权,依照法律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16、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2)定金以交付为要件;

  (3)定金必须在合同履行前交付;(4)定金担保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17、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无效。

  18、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1)定金担保合同存在;(2)主合同有效;

  (3)须有当事人一方违反主合同的事实;

  (4)须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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