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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25)

更新时间:2013-04-09 09:10: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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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识记]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明确规定,难民地位不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人?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还明确规定,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

  (1)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

  (2)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

  (3)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

  (4)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

  (5)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24. [领会]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200907单选]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推回原则

  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但加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

  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等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4)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面,享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下享有的最惠国待遇。

  25. [识记]构成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基本条款的原则是什么?[200907单选]

  难民不推回原则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基本条款,依据该公约的规定不得提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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