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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论述题要点十三

更新时间:2013-04-01 09:39: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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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论述题要点总结

  1.试述贪污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个特征:

  ①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②必须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2)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①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性质是侵犯公共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2)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应注意,不应扩大使用人构成共犯的范围,对于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借用公款的,不得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相反具有归还公款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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