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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论述题要点十二

更新时间:2013-04-01 09:36: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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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论述题要点总结

  1、试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为“公务”,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的代表职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类型:

  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典型类型。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A.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习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C.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

  D.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②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特定关系,则在所不问。国家机关3-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③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胁迫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二种类型。具体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妨害公务罪的第三种类型。具体表现为,即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是妨害公务罪的第四种类型。具体表现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试述招摇撞骗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诈骗罪关系。

  答:(1)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为:

  ①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三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②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以谋取非法利益。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本罪与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是财产,因此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诈骗罪的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手段。

  ②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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