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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二十一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7 09:10: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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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二十一章简答

  1.简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与 特征。

  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故意变造。行为人的目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简述伪证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二是将有说无,掩盖或者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②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这里的案件只限于刑事案件。③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

  (2)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他们都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3.简述窝藏、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本罪可分解为窝藏罪与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①行为人所窝藏或者包庇的必须是“犯罪的人”。

  ②必须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窝藏行为主要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4.简述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答:(1)窝藏、包庇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窝藏、包庇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窝藏、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受有罪宣告的犯罪人;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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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简述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答: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破坏了林业资源保护;后者不仅破坏了林业资源保护,而且侵犯了财产权。因此,二者的构成要件存在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l-旁g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为;后者是盗伐行为。(3)主观故意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不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而后者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6.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

  (2)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①走私毒品。②贩卖毒品。③运输毒品。④制造毒品。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7.简述脱逃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未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体。但是,这只是就实行犯而言,未被关押的人如果教唆、帮助上述人员脱逃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2)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脱逃,是指脱离监管机关的实力支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逃离关押场所。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于逃避监管机关的监管的目的。

  8.简述医疗事故事的概念与特征。

  答: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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