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学考试 > 自学考试备考资料 > 自考“刑法学”第二十章简答题要点

自考“刑法学”第二十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7 09:07: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自学考试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刑法学第二十章简答

  1.简述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答: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无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宜将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2.简述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简述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1)普通侵占,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不是一般意义的他人财物,而必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

  ③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本罪属于身份犯。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已有。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侵占脱离占有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答:(1)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

  (2)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已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也不应将侵占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而应仅认定为侵占罪。

?2013年高教自考网络辅导课程招生简章

?2013年4月自考考试时间安排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自学考试频道    自学考试论坛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自学考试资格查询

自学考试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自学考试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