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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第三章简答题要点

更新时间:2013-03-22 09:19: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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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第三章简答

  1.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答:《刑法》第6条第l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事实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第二类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第三类是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不适用大陆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他仅在大陆适用的特别刑法)的情况是指,对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不适用大陆刑法。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第一种情况是,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2.简述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gx.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答: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这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当刑法典规定的最低刑没有达到3年以上,而此后的单行刑法修改法定刑或者增加犯罪类型,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也可适用我国刑法(当然不得溯及既往)。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4.简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

  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犯人移至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法院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作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可见,积极承认意味着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院的判决同等看待。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我国《刑法》所采取的便是消极承认的做法。

  5.简述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条件。

  答:根据国际条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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