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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二十章:法律监督

更新时间:2013-03-13 08:45: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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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学第二十章重点知识: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法律监督

  第一节法律监督释义

  [名词解释]法律监督:也称“护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公民,对于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即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实施的评价和督导;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多选]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有四个,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多选]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不同的模式:(1)自循环监督与交互监督。(2)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法律监督。

  第二节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国家监督,即国家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

  [多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多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有两种:立法监督和监督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实施。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选]从狭义上来理解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监察两种类型。

  [简答]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活动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目前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

  第三节社会的法律监督

  [多选]社会的法律监督的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但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

  [多选]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由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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