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第一节法治和法制释义
一、法治释义
[单选]中国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先秦法家。
[多选]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
[名词解释]法治:是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
二、法制的概念
[单选]有法必依是健全中国现时期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
[简答、论述]三、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当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或法和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和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办事。
(4)法治蕴涵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
法制与法治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
(1)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进行国家管理时,同法治含义相当。当法制意指一国法律制度简称时,同法治也有密切联系。
(2)法治的实现,又需要以健全法制为条件,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因而健全法制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法治的原则和条件
[多选、简答]一、法治的基本原则
中国现时期的法治,应当确立这样几项原则:
(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
(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
[多选、简答]二、法治的基本条件
(1)经济条件――现代市场经济。
(2)政治条件――现代民主政治。
(3)文化条件――现代法律文化。
第三节法制和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
[简答]如何理解民主的含义。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意味着:
(1)民主的实质是关于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以及掌握政权的阶级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的问题。
(2)民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3)民主是历史的概念。世界上只有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民主,它随着国家政权的发展而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论述]二、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法制与民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①民主是法制的前提;
②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
③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
④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①法制确认民主;
②法制规定民主的范围;
③法制提供了民主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④法制是保卫民主的后盾。
[简答、论述]三、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有必要且有可能实现法制的民主化,法制的民主化主要体现在:
(1)立法的民主化。
(2)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
(3)守法的民主化。
(4)法律监督的民主化。
民主的法制化,是指通过国家政权,以法的形式,将一定的民主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实现民主的法制化主要措施如下:
(1)把国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生活、人民的民主权利,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使民主因其获得法制的有力保障而在中国逐渐成为一种深厚的传统。
(2)运用法制的力量同危害民主、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斗争,使这种斗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不论何人、何组织,只要危害了民主,侵犯了人民的正当的民主权利,都要受到国法的制裁。
(3)使人民了解自己应当怎样行使民主权利,从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使人民了解国家有哪些民主制度受法律保障,应当怎样依法维护国家的民主制度,从而在国家的民主建设方面作出自己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努力。
第四节建设中国法治国家
[简答]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有哪些?
(1)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为规范,享受法所确认的权利,履行法所规定的义务。
(2)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动;没有法的根据,一切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方面的剥夺,一切公民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超出法的范围所追加的义务的约束。
(3)所制定的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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