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3)
第三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视角和方法
[名词解释]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论述]理解法的概念的视角和方法。
(1)我们要全面认知和把握法的概念,需要从观察实际生活中真实的法出发,结合对法的价值、法的理想的探索,完整地揭示法的概念。要在坚持真实与理想相统一而以真实为主导、应然与实然相统一而以实然为主导的原则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
(2)法首先是具体的。不同的人眼里有不同的法。但法不仅是具体的。作为这些具体的法的总和而存在的,还有个一般的法。理解法的概念,更需要研究这种一般的法,需要跳出具体的法的圈子而抓住它们所折射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即一般的法据以构成的要素。法的概念应当是由具体的法出发而提炼升华的一般的法的概念。
(3)科学地认知和把握法的概念,也需要注意视角的完整性,即注意在全面把握法的外延和内涵的基础上界说法的概念。法的外延是指适合于法这个概念的一切对象。法的内涵是法的本质属性的总和。
(4)要达到对于法的概念的科学而完整的认识,还要全面把握法的本质和形式,在坚持法的本质和形式相结合的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不能只注意本质、以本质代替形式,或者相反。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简答、论述]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同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一方面,法是由国家政权产生和变动的;另一方面,法也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实施的。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这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一种社会规范,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不能在办案中加以适用,就不是法。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个重要特征。
(5)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从法的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规范性内容是主要的。规范性内容就是法所确定的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那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所以,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法的本质
[多选]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重要论说主要有: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自然论、权力论、规范论、历史论和社会论等。
[单选]边沁、奥斯丁以及他们开创的分析法学派是秉持权力论的典型代表。
[多选、简答]法的本质所在:
(1)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段意志;
(2)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受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第四节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释义
[单选]我国法理学近年来归纳法的要素通常采用的模式是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模式。
二、规则
[多选、简答]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成文法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的,但是,法律规则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多数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有的则不是法律规则的载体,例如有关原则和名词术语解释这样的条文就不是法律规则的体现。
(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则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在表现这些内容时,情形往往是复杂的。一个法律规则可以表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法中。但是,根据“一条一义”规则,一个条文只能规定一个法律规则而不能规定多个法律规则。
[多选]依据教材中的观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
[多选、简答]法律规则的一般分类:
(1)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2)按照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两类。
(3)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三类。
三、原则
[名词解释]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简答、论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原则和规则都是法的要素,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调整的方式不同。原则一般不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而是较为抽象、笼统,通常是设定基本精神或准则,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原则是具体的,如确立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审判者的原则。规则通常是明确和具体的,它是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规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有助于防止法的适用上的随意性。
(2)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则是从广泛的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概括出来的行为标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适用范围比规则广泛。规则具有具体调控的作用,只适用于某个或某类行为或事项,只在这种特定范围内有效。
(3)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原则发生效力时未必有具体的针对性,往往在相同场合涉及多种原则的效力,或是在多种场合涉及多种原则的效力交错。在这些场合,适用了一个原则,并不意味着与之发生冲突的别的原则便是无效的。规则发生效力的情形则不同。当同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规则并且它们之间存在冲突时,只能选择一个规则适用,被选择适用的规则是有效的,未被选择适用的是无效的。
四、概念
[名词解释]法的概念:是人们对法、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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