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重点知识(2)
第二章法理学学科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名词解释]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第二节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一、奥斯丁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多选]奥斯丁在法学方面有两个突出的贡献,一是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二是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多选、简答]作为学科意义上的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识有:
(1)它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2)它有了自己的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它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它既是法学整体中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简答]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两重性。
(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本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需要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它应当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它的研究视野和研究触角不受具体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的限制,古今中外凡是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法理学都可以研究。正如奥斯丁所强调的,法理学应当注重以成熟的实在法法的体系所蕴涵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等为研究对象和范围,注重研究法的根本问题,并且是用逻辑分析、理论阐述的或哲学思考的方法研究,而不宜用描述的方法研究。
(2)就各种法理学的个性、特殊性或具体情况而言,其研究对象和范围则可以有差异或区别,即可以有不确定的一面。
(3)但无论就法理学的共性还是个性而言,都应当是确定和开放的统一,所研究的问题都应当既有确定的一面,又具有开放性。
[多选]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法的一般原则;二是法的基本范畴;三是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四是法的制定和实施。
[简答、论述]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法理学同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1)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三节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
[多选]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主要有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性要素。
[单选]这些年来,中国法理学获得不小的进展,但仍有许多明显不足。突出的一个问题便在于未能充分重视从渊源性要素和综合的角度研究法理学的构成。
第四节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
一、法理学资源性要素的构成
[多选]法理学的资源性要素主要包括法理学的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三种。
[简答]法理学三种资源性要素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这三种资源性要素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密切关联。
(1)法理学理论学说是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两者意思表达的结果,是它们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寄托的主要体现。
(2)法理学流派思潮是理论学说和人物作品得以深入展开、传播和发生作用的有效渠道。
(3)法理学人物作品是理论学说和流派思潮的创造者和载体,是后两者得以发生有效影响的第一等要紧的途径。
二、法理学资源性要素:理论学说
[单选]法理学理论学说在法理学整体架构中,具有双重身份:实体的内容性要素和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
三、法理学资源性要素:流派思潮[简答]成为法学流派思潮的条件。
被称为法理学流派或思潮,其基本的条件主要是:
(1)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说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发生影响的代表人物;
(2)这些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著述;
(3)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理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有较为明确的追求或主旨,倡导或追随某种倾向,且自成风格,自成格局,同其他作为体系的法理学理论学说有较为清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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