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23)
第四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称为国际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技术许可协定。它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在地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
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主要体现为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实施许可。
3、根据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受合同约定的使用地域和期限的限制。
4、与一般的技术合同相比,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权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也叫非独占性许可合同。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称为“从属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1)序文。序文是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开头部分,是合同必不可少的基本条款,它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以及鉴于条款等。序文的内容从法律上讲,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由于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文化传统、语言习惯不同,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也不同,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个词语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或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释。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歧义,相互推卸责任,酿成纠纷,就需要在合同中对所使用的一些关键性词语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依据。
(3)项目条款。合同项目实际上就是供方转让的范围和内容,是合同的中心内容,包括供方许可受方使用的对象和提供技术的途径,供方授予受方权利的范围和合同区域等。从法律上来讲,这些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日后发生合同争议,归根结蒂是涉及这些项目的纠纷问题,所以,应做十分详细的明确的规定。项目条款一般由合同的对象范围和授权条款。授权条款包括:①授予权利的种类;②授予权利的性质;③合同的有效区域。
(4)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的价格是整个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核心,合同条款中的各项 规定都是围绕着价格而变化的,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反复磋商的最重要和最复杂的问题。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通常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初付费加提成费三类。
统包价格(又称固定价格、总付价格),即在签订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提成价格即在项目建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酬金,这种百分比叫提成率。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浮动提成两种。
固定提成有两种:一是固定提成率,即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固定不变的提成率支付提成费。二是固定提成费,即按单位产品支付固定的提成费。
浮动提成是指按产品产量或净销售额或利润的不断增加而逐步降低提成率,也称递减提成。
此外还有最低提成,即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管受方是否正常生产、生产多少、销售量多大、是否盈利,都必须支付一笔最低限额的提成费。
最高提成,即规定每年提成费支付到一定数量的金额时如果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再增加,也不再增加支付提成费。
初付费(或称入门费)加提成费(又称固定与提成相结合价格),即将合同价格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固定部分叫初付费或入门费,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浮动部分是指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支付的提成费。
合同中还应规定计价、支付使用的币种和付款方式
(5)技术资料交付和产品考核验收条款。应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供方向受方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质量和数量,如何进行检查,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包装要求;同时规定技术资料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交付技术资料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的处理方法。规定考核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考核的次数。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考核样品的方法,测试的技术内容和标准等。
(6)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受方单靠技术资料是不够的,需要供方派遣有关技术人员到方处所进行实际操作,传授技术,培训受方的技术骨干以掌握受让的技术,这种技术引进才是完整的,效果才好。所以,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不能忽视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受方的人员培训问题。
对于提供技术服务的项目内容、任务、工作量、具体的专业、供方派遣人员的人数和级别、在受方服务的时间和验收标准应在合同中规定清楚。
受方人员的培训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自己的人员派往供方的工厂等场所实习培训;二是供方派有关技术人员到受方的合同工厂讲授,指导实际操作,进行现场培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把人员培训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人数、专业、工种、时间、期限和实施的条件规定清楚。
(7)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都有可能取得新的改进和发展,因此,对合同项下的技术改进的成果应归属哪一方所有,以及双方是否有互相交换技术改进成果的义务及其交换条件等,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都应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改进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应规定属于作出此项改进的一方所有,如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也应由其申请专利。对于双方交换技术改进成果的条件,一般按照互惠、对等原则,采用互相许可,规定任何一方应无偿或有偿地将自己取得的技术改进成果提供对方使用。
(8)保证索赔条款。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保护索赔条款主要是保护受方的利益,防止供方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或者对履行其合同义务采取不认真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要求供方在合同中做出一定程度的保证。如果供方违反这些保证,受方有权向供方索赔。包括:
技术保证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证,即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或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文件的交付时间应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
权利保证条款是指为了保护受方的利益,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是合法、有效的。供方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许可该项技术的使用权。
(9)保密条款。只适用于以转让专利的专有技术使用权为内容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在转让专利技术或附带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不存在保密问题。
在国际技术转让过程中,保密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责任,不仅受方对供方提供的技术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负有保密义务,而且供方对受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有关情况等亦应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条款中应把双方保密的范围、措施和期限规定清楚。同时还应规定违约泄密的处理办法。
(10)税收条款。各国对技术转让所得如何纳税都在税法中加以规定,一般都明确规定供方在受方(收入来源国)获得技术转让使用费所得(如提成费等),应按受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
在拟订税收条款时,首先要弄清本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要弄清对方国家的税法和有关两国间的税收协定,以免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格。
(11)违约及其补救办法条款。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约或完全不履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如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甚至终止合同。但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受方向供方索赔的主要方式是罚款。
(12)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此种客观情况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不可抗力的范围;第二,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第三,确定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3)争议解决条款。在履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当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在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办法有:一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二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与该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四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14)法律适用条款。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情况下,当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要确定解决争议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往往是很困难的事情。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在理论上是有充分根据的,在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
(15)合同的生效、有效期限、终止及其他。主要规定了国际许可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合同应有效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可以适当予以延长。合同的终止的条件和终止后的处理两方面内容同时应规定关于合同的文字问题和其不同文本的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应写明附件的数量,并规定合同正文和附件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应当在合同中分别订明,可以记载在合同的开头部分,也可以放在结尾部分,但大数情况下都是放在合同的结尾部分。订明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签字日期和生效日期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当规定一个有效后的处理二方面内容。在拟订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终止条款时,要注意防止供方滥用终止权。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当规定一个有效期限。有效期的长短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商定,一般不超过10年。
三、限制性商业惯例与限制性条款。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分歧。
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发展中国家则认为,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包括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己竞争的做法,而用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垄断或削弱竞争,但显然不利于技术接受方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做法,也应认为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限制性贸易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合法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的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限制。
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
⑴搭售条款。
⑵限制竞争条款。
⑶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⑷限制合同期限。
⑸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
⑹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
⑺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
⑻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⑼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⑽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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