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三章 自然人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2)非法定监护人担任:其他亲友,须其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属单位或其居(村)委会的同意方可设立。(3)没有上述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
5、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前一顺序人不同意,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则应宣告死亡。(2)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须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即下落不明满4年,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期满仍无消息才宣告。
三、论述题
1、(★)论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1)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2)取决的意志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之。(3)能否放弃和转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4)是否是否义务因素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四、案例题
案例: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3 年生还,人民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但是甲的妻子乙已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继承甲的一栋房屋后与丙结婚,儿子由丁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甲父戊继承遗产包括一台电脑和一台彩电,其中彩电已由第三人购得。问:本案的婚姻、财产和收养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案:甲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乙与丙结婚是合法有效的,甲与乙的夫妻关系不能恢复;收养也是合法有效的,在宣告死亡期间送养不存在取得其同意的问题;第三人从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购得,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不返还。其他能够返还的都得返还。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和死者都无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年龄、智力而不相同,划分三个阶段。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阶段。
4、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视为住所,但住院治病的地方除外。
5、自然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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