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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物流导第二章: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更新时间:2012-05-17 09:20: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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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第一节

  一、国际贸易分类

  1、按照货物流向不同分类:进口贸易、出口贸易与过境贸易。

  2、按照进出口划分标准分类:总贸易与专门贸易。

  总贸易是以进出国境为标准,专门贸易是以关境为标准,过境贸易不列入专门贸易。

  3、按照商品形态与内容分类:有形贸易、无形贸易(服务贸易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4、按照有无第三国参与分类:直接贸易、间接贸易与转口贸易。

  5、按照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分类: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和邮购贸易。

  二、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1、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

  2、国际贸易促进物流国际化。

  3、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提出新要求。

  1)质量要求

  2)效率要求

  3)安全要求

  4)经济要求

  总之,发展国际物流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条件,发展国际贸易是发展国际物流的前提。国际物流必须适应国际贸易的结构和商品流通形式的变革,向国际物流合理化方向发展。

  第二节

  三、国际贸易方式

  (一)包销

  1、概念: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将某种商品或某类商品在某一地区和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

  2、优点和缺点

  优点:可以调动包销人的积极性;巩固和扩大市场;避免自相竞争。

  缺点:使用不当会造成出口经营受约束;可能会出现“包而不销”或包销人对委托人的依赖;包销人实力过强,可能会操纵市场。

  (二)代理

  1、概念: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特点: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买卖关系,本身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

  3、种类:1)总代理:允许从事一些非商业性活动;可指派分代理,分享佣金。

  2)独家代理:允许委托人直接与买主交易,但一般情况仍需支付代理佣金。

  3)佣金代理:委托人可直接与买主交易且无须支付代理佣金。

  4、代理协议中的一些重要内容:非竞争性条款。

  (三)寄售

  1、概念: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销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2、特点: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市场,然后由代销人销售,是典型的凭实物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能依照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在出售前的所有权归货主。

  3)寄售货物在出售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

  3、优点和缺点:优点

  1)寄售货物在出售前所有权归寄售人所有,销售处理和价格大权仍归寄售人掌握,有利于随行就市。

  2)寄售方式是实物买卖。货主可与买主直接见面,有利于促进成交。

  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和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不占用资金,能够调动其经营积极性。

  缺点

  1)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高、费用较大,不利于资金周转。

  2)货款收回较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可能会出现货、款两空的危险。

  (四)招标与投标

  1、概念:招标是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单,提出有关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有关的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国际公告或招标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2、类型及方式:1)国际竞争性招标:做法有公开招标(属于无限竞争性招标)和选择性招标(也叫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两种。

  2)谈判招标:也叫议标,属于非公开、非竞争性招标。

  3)两段招标:一般采取先公开、后选择。

  3、招、投标基本程序:1)招标前准备工作。

  a 发布招标公告(国际惯例是在招标前两日发出)

  b 资格预审

  c 编制标书

  2)投标

  a 投标前准备工作:分析标书是核心问题。

  b 编制投标文件和提供保函:一般保证金为投标金额的10%左右,可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c 递送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和决标

  4)中标签约

  4、拒绝投标的一般情况:1)最低标价大大超过国际市场的平均水平。

  2)所有投标书内容均与招标要求不符。

  3)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时,投标人太少。

  (五)拍卖

  1、概念: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2、一般程序:准备、看货、出价成交和付款交货。

  3、种类: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

  (六)期货

  1、概念:是众多买主和卖主在商品交易场所,按照一定规则用喊叫并借助手势进行讨价还价,通过激烈竞争达成交易的一种贸易方式。

  2、特点:

  1)期货交易不规定双方提供或接受实际货物。

  2)交易的结果不是转移实际货物,而是支付或者取得签订合同之日和履行合同之日的价格差额。

  3)期货合同是由交易所编制的标准期货合同,并且只能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商品种类和标准进行交易。

  4)期货交易的交易期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交货期确定的。

  5)期货合同都必须在每个交易所设立的清算所进行登记和结算。

  3、进行套期保值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目标利润和目标价格,必须注意“基差”和“基差”的计算。

  2)进行套期保值之前必须做好价格趋势的预测和计算。

  3)必须弄清期货合同上的说明,如交割数量、期限、地点、过程等。

  4)严格遵守“均等相对”原则。

  (七)对销

  1、易货贸易:直接易货和综合易货。

  2、互购:又称平等贸易,是对销贸易的主要方式。

  3、产品回购:此法多见于设备交易。

  补偿贸易: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机器、技术或原材料,不用现汇支付,而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进口设备或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价款,分期摊还。

  (利用国外信贷购置设备,回销产品或劳务偿还贷款,也属于补偿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方式:直接产品补偿、其他产品补偿和劳务补偿。

  进行补偿贸易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立项时要慎重考虑。

  2)合理计算贷款的成本和安排偿还期。要考虑利率的高低、货币是软币还是硬币、设备价格的高低。

  3)正确处理补偿贸易与正常出口的关系。应不影响正常出口贸易。

  4、转手贸易。

  5、抵消贸易:常见于军火贸易或飞机一类的大型设备贸易。

  (八)对外加工装配

  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属于劳务贸易的范畴。

  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与进料加工的本质区别(北京2006年10月 论述题)

  1)进料加工是指利用外汇,购进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经营者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企业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出口合同,两个合同体现两笔交易,两笔交易都体现以所有权为转移的货物买卖。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纯属提供劳务为特征的交易。

  2)在进料加工中,原材料的提供者和成品的购买者没有必然联系。

  加工装配业务原材料或配件的提供者同时也是成品的承受人。

  3)进料加工中,我国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赚取的是以外汇表示的附加值,进料加工要承担销售和价格上的风险。

  加工装配只获得劳务费,且不承担销售和价格风险。

  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对于承接方:1)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增加外汇收入。

  2)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对于委托方:1)降低成本,可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4、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成交方式

  1)由外贸公司和从事加工业务的工厂联合对外签订合同。工厂负责原料进口、加工装配和成品交货,外贸公司负责结收工缴费。

  2)外贸公司单独与外商签订合同,将外商提供的原料、零部件交由所联系的工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贸公司负责交货,结收工缴费。

  3)外贸公司代理工厂进行对外洽谈,签订合同,工厂负责加工装配和收取工缴费,外贸公司收取工厂佣金。

  4)有外贸经营权的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自行加工装配和收取工缴费。

  5)南方一些地区成立了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统一对外签约、办理报关出运、结收工缴费。

  5、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对外加工装配与出口贸易相比是次要的,凡与出口贸易争市场、争客户的业务尽量少搞或不搞。

  2)要讲究经济合算,注重经济效益。

  3)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应提高国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比重,逐步过渡到自营出口。

  4)努力提高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质的方面取得竞争优势。

  5)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严格审核和海关对料件和成品的出入境监督,严禁以加工装配为名,行走私、偷漏税和套汇之实。

 第三节

  四、《2000通则》六种常用贸易术语阿

术语   中文意思   适用运输方式   卖方责任   买方责任   术语解析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海运及内河运输   1、
交货,移交单据
2、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
付款提货
2、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交付费用
3、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4、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若未按合同规定,船提前或延迟到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买方负责;
卖方在买方船按时到达时未能交货,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负担;
卖方可为买方代办租船,费用由买方出,租不到船不承担责任  
CFR   成本加运费   海运及内河运输   1、
交货、移交单据
2、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4、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
付款、交单、提货
2、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交付费用
3、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之前的费用和运费,但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采用租船运输方式,双方要协商好装卸搬运费用的分担问题  
CIF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海运及内河运输   1、
交货、移交单据
2、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4、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
付款、交单、提货
2、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卖方实际是CFR+保险,买方是CFR-保险;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要无条件付款,即使是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保险索赔由买方进行  
FCA   货交承运人   任何运输方式    1、
交货、移交单据
2、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
付款、交单、提货
2、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办理运输、支付费用
4、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
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交货完成的情形:
1、
在卖方交货地点,货物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的运输工具
2、
在非卖方所在地的其他任何地点,货在卖方运输工具上,未卸货即交由买方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控制  
CPT   运费付至   任何运输方式    1、
交货、移交单据
2、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办理运输、支付运费
4、
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
付款、交单、提货
2、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
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要及时办理保险,风险划分界限明确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任何运输方式    1、
交货、移交单据
2、
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办理运输、支付运输费
4、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5、
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
付款、交单、提货
2、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
3、
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卖方实际为买方代办保险,一般办理最低限度的险别,险额一般是合同价格加成10%投保,若买方另有要求,卖方予以办理,但一般由买方另行加付  

  五、其他贸易术语

术语   中文意思   适用运输方式   术语解析  
EXW   工厂交货   任何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和负责运输工具,买方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了解出口国的
政策,以便了解是否能够办理出口手续  
FAS   船边交货   《INCOTERMS》认为只适用水上运输;《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认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与北美一些国家交易且适用《INCOTERMS》时,应加注Vessel;
《2000通则》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  
DAF   边境交货   适用陆地边界贸易的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在边境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地点,在处于运输工具上的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货物已办理出口清关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
买方希望卖方承担卸货风险,则需在合同中注明;
指定边境地点和交货地点很重要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船上卸货   DES是实际交货,卖方要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在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货物在途中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   《2000通则》规定由买方负责办理清关手续和支付海关各种费用  
DDU   未完税交货   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指定地点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买方负责办理清关;
预计在进口国海关结关困难则不宜采用  
DDP   完税后交货   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责任、费用、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取得进口许可证难度较大则不宜采用  

  注:贸易术语共13种,分为4组

  E组:EXW

  F组:FOB、FCA、FAS

  C组:CFR、CIF、CPT、CIP

  D组:DAF、DES、DEQ、DDU、DDP

  第四节

  五、合同磋商的含义、方式、形式和内容

  1、含义: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物资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最后达成协议签       订合用的过程。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方式:与客户直接面谈或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网络等工具洽谈。

  3、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行为形式。

  4、内容:个别交易条件与一般交易条件,其中个别交易条件是主要的、变动性大的。

  六、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北京2006年10月案例分析)

  1、询盘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应商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和交易的可能性的行为。

  询盘不是交易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询盘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询问价格、获取样本等,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等。

  2、发盘

  1、定义: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2、形式:大多是卖方发盘,少数由买方发盘(递盘)。

  3、发盘构成条件

  《公约》(第14条第1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或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a 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受盘人必须是特定的,不能是泛指的。

  2)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可以明确的采用相关术语表明,也可以默示的表明。

  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明确

  4)送达受盘人

  《公约》(第15条):“发盘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4、发盘的有效期

  1)明确规定有效期

  A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B 规定一段接受期限:电报方式,以电报送到邮局时起算;

  信件方式,以信内载明发信日期起算,如果没有以邮戳为准;

  电话等立即传达方式,以到达受盘人时起算。

  注:有效期一般包括受盘人所在地假日,如遇有效期最后一天为假日可顺至下一个营业日。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5、发盘的撤回与撤消

  1) 撤回是发盘未生效,发盘人将其取消;撤消是发盘已生效发盘人将其取消。

  2)《公约》(第15条第2款):“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3)《公约》(第16条)规定

  A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消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消。

  B 下列情况发盘不可撤消

  a 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不可撤消的。

  b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切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1)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注:未明确有效期的发盘,在合理期限内未被接受即失效。

  2)受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消

  4)法律的实施

  注: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相关标的物毁损而失效。

  3、还盘

  受盘人对发盘人的还盘,实际上也是对原发盘人的发盘,双方可经多次往复最终达成协议,订立合同;

  受盘人还盘,发盘即失效,受盘人不能再接受原发盘,除非得到原发盘人的允许。

  4、接受

  1、含义: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做法。

  2、接受的构成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注:除受盘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对发盘表示同意均不构成接受,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使合同成立。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行为方式;

  《公约》(第18条第3款):“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根据当事人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如用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该接受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行为必须在上一款规定的期间内”。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

  如果发盘人未对接受传递方式做出规定,则受盘人可按发盘的传递方式或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传达接受通知;接受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发盘人。

  3、逾期接受

  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者未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即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不具法律效力。

  例外情况:a 虽然是逾期接受,但发盘人毫不迟延的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

  《公约》(第21条第1款):“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b 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本能正常传递,却因不正常的传递而延误导致的逾期接受仍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表示此接受无效。

  《公约》(第21条第2款):“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4、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七、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货、证、船、款”4个环节

  1、备货

  2、催证、审证和改证

  催证:1)合同装运期长,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内开证,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期时,催促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2)根据我方备货和船舶情况,如果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以与对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

  3)国外买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证,我方可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催促对方开证,或限期对方开证,或在催证的同时保留索赔权。

  4)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审证:银行审证:1)政治性、政策性审核

  2)资信情况审核

  3)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限制性”条款和“保留”条件的审核

  外贸公司审证

  改证

  3、租船、订舱和装运

  4、制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贷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赔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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