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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5)

更新时间:2011-07-07 13:59:5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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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lesson$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原告:

  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被告:

  传唤应诉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

  也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更换: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承担: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

  第十章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的特点:

  1. 一方为两人以上。

  2. 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

  3. 共同诉讼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

  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厉害关系。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特点:

  1、共同诉讼5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2、共同诉讼行为的一致性。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

  一人的诉讼行为必须全体同意,一般应以明确表态也有默示,要看是否有利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必要与普通诉讼差异:

  1. 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同类性。

  2. 相关性与独立性。

  3. 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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