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4)
地域管辖: $lesson$
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管辖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的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受诉法院。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不就被告的原因:
A.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 对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C.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D.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E.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不同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实施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
3. 专属管辖:
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
A.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协议管辖:
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五条
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十六条
2.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异议:
当事人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第三十八条
管辖恒定原则:
不以产级和行政规划而改变。
第八章审判组织:
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
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
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3. 重审或者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论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因而其合议庭组成与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上一样,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应另行组成。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内外关系:
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内:合议庭本身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
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业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却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对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意见审判组织应当参考。但合议庭对审判组织有不同意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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