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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重点复习笔记第二章

更新时间:2011-06-21 13:11: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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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

  指贯穿在一国行政法中指导与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1.英国 :越权无效 ,自然公正

  2.美国:“联邦主义”、“分权主义”、 “法治主义”

  3.法国: “行政法治” 4.德国: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

  5.日本:“法治行政” (1)法律保留 (2)法律优先 (3)司法救济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的前提

  行政合法的前提很多,首要的是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良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宪性;(2)法律之间在纵向上衔接,在横向上左右和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

  2.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现代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原则与理念

  (1)作为依法行政度前提的民主

  ①根据近代以来的民主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但是,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又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授予具体的国家机关和官员。 ②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尊重民意,保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③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

  (2)作为依法行政机制保障的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与维护,在价值取向上,意味对正义的追求和对平等自由权力的保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权要受法律的控制,因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是最需自由空间又最易膨胀,最需要控制但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

  (3)作为依法行政价值追求的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应有人权法定人权 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宪政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3.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行政和司法监督。

  4.依法行政与中国人文基础――中国人文基础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冲突

  (1)儒家思想的影响(2)中国人的性格特征(3)中国的文化基础(4)封建宗法思想影响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1)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

  1.涵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真诚信赖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的根据

  (1)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

  (3)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 (4)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自我约束性的要求

  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1)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

  (2)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要补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4)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5)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事实行为的真实性,接受行政惯例的约束。

  (四)比例原则

  1.涵义:是指在采取行政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使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2.内容: (1)行政行为应当具有适合性 (2)具有必要性 (3)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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