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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学考试《保险法》复习资料(2)

更新时间:2010-06-29 13:41: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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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人寿保险中,因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致使收取保险费逾额的,应将其逾额的部分返还给投保人(《保险法》第53条第3款。

  七、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因危险不存在而无效。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消灭的,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者外,保险合同无效。因为,保险的功能在于承保危险、填补损失,危险既然不存在,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保险合同即使成立,也不能发生效力。

  2、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3、因恶意的复保险而无效(《保险法》第16条)。

  4、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或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合同无效。

  5、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订保险年龄限度者,保险合同无效。

  6、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八、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合同存续期内,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三)因保险人、投保人的破产或死亡而终止。(四)因解除而终止。

  九、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人的代位权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已存在,但保险人在行使该项请求权利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须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了赔偿金。

  3、代位先例的权利,不得超过保险人已赔偿的金额。

  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先例目的无非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而取得双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险人因先例代位求偿权获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十、委付的成立条件

  根据《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委付应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得附条件。4、委付须经保险人的同意。

  十一、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再保险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

  (二)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三)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十二、复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订约的目的不同;2、投保人不同;3、合同的订立对象不同;4、责任和权利不同。

  十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一)扩大可保利益

  即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都应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一种扩大。

  (二)共保分摊原则

  即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利益,其责任按各自承保的份额比例分摊。共保分摊原则适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十四、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

  (一)经济补偿原则;(二)基本保障原则;(三)预防为主原则;(四)资金运用原则。

  十五、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概念(略)

  责任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许多牲,主要表现在:其一,责任保险的标的并非实体的财物,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并无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可言。其二,在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负对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须受两个条件的制约,即被保险人对于第三 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倘若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但该第三人若出于往日的友谊甘愿抛弃其赔偿请求权或因故并未行使赔偿请求权以致时效消灭,则被保险人并未实际损害,自然也就不能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这与一旦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保险人即负有赔偿之责的其他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显然有着很大区别。其三,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填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并非填补保险事故所致被保险人自己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而其他财产保险多是为了补偿因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自己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十六、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海上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二)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三)确定责任的复杂性;

  (四)保险利益主体的多样性。

  十七、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二)人身保险以生命表作为承保技术基础

  (三)人身保险通常为长期性保险

  (四)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十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时,依照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重要的一个险种,它虽然也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但与人寿保险却有着诸多区别,表现在:

  1、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能有损失,也可能无损失(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等)。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不必追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或者实际损失多少。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既可以按约定给付,也可以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补偿全部或一部分实际损失。

  2、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其年龄,因此人寿保险的净保险费率是依据生命表和利息计算的。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与其年龄并无多大的联系,而是取决于其职业的性质和所从事的活动,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活动的危险性越高,则其应交的保险费也就越多。

  3、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其保险期限一般较短,多以一年为限。

  十九、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以中小学、技校、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24日止。期满续保必须另办手续。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最低一般为1000元,最高为2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双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性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点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肌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肌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此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医药费也由保险合同负责给付。不论由于一次或几次发生意外伤残事故,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保险金和医疗费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被保险人中途在本市范围内转学,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满。保险人转学去外地或退学、休学,其所在学校应办理退保手续。

  二十、在本国境外办理保险的控制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四)金融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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