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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0)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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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

  1、可持续发展――一种基于生态学、伦理学理念的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考虑。二是“限制”及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第二,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第三,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与传统的“发展”相比较,可持续发展在对发展概念的理解上更为强调更新人类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从而更新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

  2、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人类思想观念和发展模式的转变:

  ⑴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

  ⑵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要求是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同时,它还对社会提出了如下要求:

  鼓励人们采纳在生态可能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所有人可以合理向往的标准;要求社会从提高生产潜力、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这两方面满足人民的需要;要求非再生资源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地少妨害将来的选择;要求保护动植物物种;要求为了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把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综上所述: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标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实行全面的变革。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二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2、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⑴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性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他们需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二是他们或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或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就环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

  ⑵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

  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美国经济学家Ro柯斯认为,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或使用权有利于消除外部不经济性。

  在行为方和受害方之间存在了交易的可能性,叫柯斯定理。

  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的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

  末端管制即直接对污染物排放作出规定;全程管制即通过生产投入或消费的前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予以规定,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

  市场刺激方式即依照柯斯定理,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场性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3、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效性的评估和分析

  对环境法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罗斯福

  1936年美国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制定了《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在资源法律――成本――效益分析上作出了一项革新。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进行经济学评估的主要范围包括:评估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经济成本,以及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经济的分析。此外还经常运用:环境经济系统的投入产出、资源开发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补充:美国的一些创造 “环境权” 环境经济分析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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