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第四章(2)
三、结婚程序
1、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早期型婚约特征(1)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未订婚者,婚姻无效(2)订婚职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父母、长辈代为订立(3)婚约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男女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晚期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其法律效力大为弱化,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设婚约制度。我国建国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对婚约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是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2、婚姻登记制度: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出具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中心环节)和登记(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个环节。
3、事实婚姻及其政策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第一阶段 建国后至1989.11.21 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 1989.11.21至1994.2.1 仍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第三阶段 1994.2.1后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4、补办婚姻登记及其效力
最高法在《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效力: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期算,有追溯力。
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些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院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易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时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是调解方式。[一审终审](3)案件中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方式结案,并不适用于一审终审(4)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
2、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撤销请求属于受胁迫本人,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均无此权利。
3、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有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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