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第四章(1)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一、概说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婚姻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2、早期结婚方式
掠夺婚:即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时期;《周易》
互易婚:即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者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尔雅》
劳役婚:指男方须到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新唐书》
买卖婚: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3、中国古代聘娶婚
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男方娶妻要向女方依礼娶聘,主要是六礼(纳采、问名、纳基、纳征、请期、亲迎),宋代改六礼为四,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将纳吉并入纳征。元增议婚一项,明清沿用《朱子家礼》。
4、近现代共诺婚
亦称合意婚,以男女双方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方式。首先采取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今之荷兰)。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
一是须有合意(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1)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二是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禁止条件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一是禁止重婚;二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三是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03年《婚姻登记条例》删去了有关婚检的规定,但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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