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笔记(21-30)
三、资本项目外汇(待补充)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2.从境外借款
3.境外发行债券和对外提供担保
4.外债登记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特许制度,未经过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2.按规定开户与准备金,主要受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需要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的资金。
4.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1.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外汇交易市场的币种和交易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4.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之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5.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外汇市场,央行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整。
六、银行结售汇制度
第五节
一、套汇行为及处罚
二、逃汇行为
三、扰乱金融的行为
第六节 外汇担保管理
一、外汇担保的概念,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担保。主要形式有: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待补充)
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是第二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时,主债权人才能要求的二责任人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资格的限制: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由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企业法人。
2.外汇担保的范围:对企业投资总额从外国银行贷款的部分提供担保,特殊情况:
(1)境内机构一般不得为我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特殊情况下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担保;
(2)只有在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保汇资产作抵押的条件下,才能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0天内联同有关材料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3.即期汇率比较高,远期汇率比较低。客户为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与远期汇率的程序:
(1)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的批准;
(2)银行和指定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申请时,要审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没有上述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的不予接受;
(3)客户在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融机构代理完成外汇交易后,客户能够实际履行交割义务。
第十一章 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利率管理的概念,利率也叫利息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第二节 利率种类与管理制度
央行与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央行总行的存借差得月息都为2.7‰。1983年2月存差月息为3‰,借差月息为3.6‰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
定值的概念
汇率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汇率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任何伪造、变造、故意毁坏人民币或是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级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是我国合法的接受存款、发放贷款的机构。
(4)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同一由央行决定。
(5)我国银行与其他金融的信贷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控制。
(6)我国严禁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人民币进出国境。
(7)我国禁止使用金银计价、流通、私相买卖。
(8)我国禁止私相买卖外汇。
二、标价方法和种类,以一百或一万或十万外币单位作为基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外币的100、1万或10万单位数字不变,人民币的数额每日调整报出新的汇价。汇价的种类主要有:一是银行买入外汇价,二是银行卖出外汇价,买入与卖出价之间有5%的差价,三是中间价,四是银行买卖外币现钞价。
三、远期汇率及其交易,交易期限有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和6个月,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章 信用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用卡的概念与管理
一、我国信用卡的概念与发展
1.信用卡的概念:银行向客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费用、储蓄和汇兑多种功能。
2.信用卡的种类和发展:按适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或IC卡)。
信用卡从1946年美国狄纳斯俱乐部开始发行商业信用卡,1952年美国加州富兰克林国民银行首次发行了银行信用卡。
在中国,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了长城卡;1989年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牡丹卡;1991年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了金穗卡;1990年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人民币万事达卡合人民币维萨卡。
二、我国信用卡管理的基本内容
1.信用卡管理法规的必要性
2.信用卡管理主要内容:
(1)统一管理,(2)特许制度,(3)银行内设部门
第二节 我国信用卡业务规则
一、业务规则:
1.单位卡特殊标志;
2.标准管理;
3.交存备用金及担保;
4.授权审批制度;
5.通存通兑(银联)
6.允许的透支;
7.透支计入贷款。
二、特约规则:
1.不得拒收;
2.不得支付现金;
3. 手续费限制
三、业务管理:
1.特许业务;
2.资格条件;
3.申请资料;
4.章程主要内容;
5.报表。
四、信用卡申领与销户:
1.申领资格资格条件;
2.申领程序;
3.账户管理;
4.销户;
5.挂失。
五、转账结算:
1.消费用卡;
2.审查要素;
3.受卡程序;
4.结算程序:
(1)进账处理(2)退货处理(3)清算资金(4)付款划转(5)异地转账。
六、存取现金
1.存入现金
2.支取现金
第三节 《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金钱诈骗,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处罚分为: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股票发行与交易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1.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待补充)
2.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的好坏波动,并且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人民币普通股又成为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县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1.政府统一管理,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1992年10月成立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由他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
2.行业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
(2)证券交易所,目前我国只有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具体监管的内容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节 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一、A股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面向公众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本公司职工认购的不超过1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高于20%,主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增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呢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公司预期利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属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6)据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7)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
(8)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股发行的条件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人民币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节 股票发行认购方式
一、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有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二、全额预交款方式,全额预交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的方式和全额预交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第四节 股票承销协议
一、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二、承销团协议,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总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成效。承销团应当有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在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后,主要承销商要和分销商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五节 股票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股票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25%,4亿元,15%.
5.股票发行人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外资股的上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二、股票交易程序
1.名册登记和开户
2.委托的办理
3.委托的受理执行
4.清算交割
5.股票保管和过户
第六节 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告书的编制要求有:要览、绪言、发行公司概况、股票发行及乘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管理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重要事项揭示、备查文件目录。
第七节 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一、股票交易程序
1.名册登记和开户
2.委托的办理
3.委托的受理执行
4.清算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
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1.收购公告;2.收购要约;3.收购要约的公告;4.收购期限;5.协议收购;6.收购结果。
三、停盘、复盘与上市的暂停与停止
1.停盘与复盘,停盘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件,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交易。复盘是指停盘的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状况有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3.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出现了《公司法》第158条规定的情形,有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交易。
第八节 禁止的股票交易行为
一、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况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买入,由此获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主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六个月内,也不得买卖该股票。
4.为上市公司出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主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的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5.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或得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票。
二、内幕交易的界定及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已获得利益或者是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界定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的操纵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私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或者要约****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政权;
(7)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8)利用职务便利,人为的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10)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11)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虚假陈述的界定
虚假陈述是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实事、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五、欺诈客户的界定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号的资金;
(4)私自买卖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证券公司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7)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8)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9)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10)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11)证券公司保证客户交易的收益或者云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12)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券的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是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有: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
(1)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标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转换公司债券;
(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债券发行的消极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利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三节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是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订的、明确债券发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基础,在该条款中主要规定债券发行的前提和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
2.释义条款,对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专有概念作出界定,一般包括公司或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承销协议。
3.承销方式,规定清楚是余额包销还是代销。
4.与发行有关的事项
5.承销手续费及支付
6.兑付方式和兑付时间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力
10.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向中国证监会制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协议生效及终止
12.其他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经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1亿元);
(4)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5)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9)债券须有担保;
(10)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其交易:
(1)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2)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交易:
(1)在暂停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的;
(2)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周;
(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终止交易的其他原因。
第十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可转换公司的债券
一、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2.特点: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议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型的金融品种,它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
1.基准股票: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又称正股)
2.票面利率
3.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分所支付的价格。转换价格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条款。
4.转股溢价比率=(转股价格-股票时价)/股票时价
5.赎回条款,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赎回实质上是一种买入期权,赎回条款一般包括赎回期、赎回时间、赎回价格、赎回条件等四个要素。赎回条款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6.回售条款,公司股票价格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回售条款一般包括回售时间、回售价格2个要素。
7.转换期: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的期限。
8.转股价格的调整。其原因主要有:
(1)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包括股票的分红利和送红股;
(2)股票的拆细;
(3)发行或配售低于转股价格的公司股票及认股权证;
(4)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造成每股权益下降。
第二节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符合7项条件;
2.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赚转换公司债券还须符合5项特殊任务;
3.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两种情形;
4.转券设计方面
第三节 可转换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
(1)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可转换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3)可转换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4)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5)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可转换债券转换股份及债权的偿还
一、转换条件和转换期
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旗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二、转换程序
1.转换申报
(1)投资者根据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按照当时转换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量。
(2)投资者申请转换股份的债券面值必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申请转换成的股份必须是整数股,不足转换1股的债券金额,到期还本付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的,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3)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4)投资者申请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能转换的股份数,证券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撤销。
2.转股流通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发行人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安排股票上市流通。具体规定:可转换债券申请转换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在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并确认以后,其债券转换成功的股票便可上市流通。
3.转股登记
发行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的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因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每年年间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所得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是由老师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投资小、费用低。
(4)能够阻止投资、分散风险;
(5)流动性强。
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券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的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老师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证券投资是由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期限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撤回投资,如要撤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边线;投资基金则需要时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在交易市场上边线,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申请设立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每个发起人的失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募集
1.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4个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发起人应当与基金募集前3天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
三、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以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有证券交易所制定,保中国证监会批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也要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基金管理人
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的义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人只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不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门不应挂靠或者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4.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第十七章 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期货交易概述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
期货交易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一种。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二、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1)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
(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
(3)实物交割率低。期货合约的完结并不一定必须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买卖期货合约者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低效,无需再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因此,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于5%;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全额货款,只需付3%到5%的履约保证金。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持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未月的风险很小。
三、期货市场功能
1.发现价格功能,自期货交易以来,发现价格功能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功能。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
2.套期保值功能,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套期保值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买入保值和卖出保值,两者以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方向来区分。
第二节 期货交易的种类
1.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2.金融期货及种类,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合约。
3.金融相关的期货主要有三大类:
(1)利率期货,是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货币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3)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第三节 期货交易所的概念
一、期货交易所
1.期货交易所的概念,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同等的义务。
2.期货交易场所的功能:
(1)统一制定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
(2)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的规范交易行为。
(3)监督、管理交易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同经纪人或经济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并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服务。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谁,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的“”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所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中,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
(7)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
二、期货经纪商与它的意义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为期货经纪公司。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以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经纪商事可呼吁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由于期货经纪商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期货经纪商还负有保管客户资金的职责。
第四节 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1.期货保证金制度,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须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其主要作用:
(1)保证金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的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证金就可从事100%的交易,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2)期货交易保证金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财力担保;
(3)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手段。
2.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和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停板幅度,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证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可控制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缓和意志突发事件与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和暴跌;
(3)涨跌停板制度是期货市场能更好的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通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所可在下一程度上控制风险。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是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以后,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距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的可动用余额;若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小雨维持保证金,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若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将有权强行平仓。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作用主要有:
(1)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寸头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具体、事实的反应,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了依据。
(2)这一制度能将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中的一个相对最短的时间之内。
4.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限仓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期货交易所通常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对会员的持苍凉。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和约持仓量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限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的限制。为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量也有所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相关的另一个控制交易风险、纺织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以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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