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完全详解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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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的结合起来。
【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所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许可。
【答案】B
13.【解析】本题考查《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本题貌似超越了考试大纲范围,但是我们只要具备《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的常识,那么也能答对本题。
【答案】A
14.【解析】本题考查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答案】C
15.【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选项D比较合适。
【答案】D
16.【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性活动;自然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答案】B
17.【解析】本题考查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规定: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答案】A
18.【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中全球气候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在大气层环境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如下:越境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程越境大气污染日内瓦公约》;全球气候的保护方面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内容,该公约旨在对各国产生温室效应气体和其他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本题其实也是对考生具备的常识的考察。
【答案】C
19.【解析】本题考查《渔业法》中有关渔业进出口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B
2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法中有关海上倾倒废物法律管制的国际法律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向另一国的内陆水域或领海领域倾倒废物必须征得另一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把倾废需要得到事先许可原则的适用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沿海国在这两个海域享有倾废管辖权,能决定是否颁发倾废许可证。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2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以及“公民环境权”理论。
【答案】ABC
22.【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答案】CE
23.【解析】本题考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案】ABC
24.【解析】本题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从本题以及本年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其他几道题,我们可以看出自学考试非常重视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这一特点。因此考生对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答案】ABCE
25.【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应予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答案】ABCDE
26.【解析】本题考查土地资源的固有特征:①固定性。土地资源是典型的不动产,固定于地球表面,不能迁移。②整体性。构成某一区域的土地资源中的各种要素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③生产性。任何土地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都有一定的利用价值。④有限性。土地资源面积无论在整个地球上还是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其数量基本上都是恒定的,不会人类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⑤不可替代性。土地资源无论是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以及劳动对象,还是作为动植物栖息、繁衍和成长发育的场所,都是别的要素不能替代的。
【答案】ABCDE
27.【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的《草原法》有关保护草原生态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案】ABCDE
28.【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三类海洋生物资源应当实行特殊养护:第一类是迁徙性海洋生物,公约要求沿海国和相关的捕捞此类海洋生物的国家直接进行合作和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来合作;第二类是海洋哺乳动物,具体包括12类海洋哺乳动物;第三类是为产卵而进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答案】ABD
29.【解析】本题考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生物多样性一般指
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已经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和运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对人类的生存起着重要作用。
【答案】ACD
3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常识。通过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学习,应当具备本题所要求的常识。
【答案】BCDE
三、简答题
31.【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是对考生掌握最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情况的考察。
【答案】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32.【解析】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两个基本概念,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确立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经常存在应当将何种程度的环境噪声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控制对象的问题,因此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答案】(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内排放的噪声可以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及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认为是环境噪声污染。
(3)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够成环境噪声污染,而仅仅是环境噪声。
33.【解析】本题考查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中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答案】(1)概念: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
(2)作用: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如果自然资源一直被无偿使用,人类就不会珍惜和节约使用。
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从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开发新资源和保护恢复自然资源的费用,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还可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社会公平原则。
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所导致的过度开发和巨大浪费,以及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力补偿和恢复被损害的自然资源已经使自然资源的后续利用受到极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减轻甚至避免上述负面影响。
34.【解析】水事纠纷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水资源的短缺是发生水事纠纷的根本原因。水事纠纷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往往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的降低。因此依法解决水事纠纷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
【答案】(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四、论述题
35.【解析】2003年SARS在华夏大地肆虐,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引发这场灾难的原因在于我国广东人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致。科学研究者从果子狸身上提取到了SARS病毒,而SARS病毒正是通过人们滥食野生动物传播到人类社会。这场灾难印证了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已严重危害到人类。SARS的肆虐,给了人们一个认真审视自己不文明陋习的机会,其中一条,就是全国出现了史无前例的禁食野生动物之声,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距今已有十五年,目前生存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有的已濒临灭绝,因此,必须用新的立法思想和更加严格、明确的法条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答案】(1)重点将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
(2)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要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伤了人,踩了庄稼,完全由地方政府对老百姓进行补偿。现实情况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但野生动物很少,生物多样性也不丰富;西部野生动物很多,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难以承担频繁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踩踏庄稼的补偿费用。由于得到的补偿难以弥补损失,老百姓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不高,甚至发生过老百姓伤害偷吃庄稼的野生动物的事件。因此,中央公共财政应当承担部分对受损老百姓的经济补偿。
(3)野生动物保护也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把政府扶植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积极性,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包括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保护野生动物。
(4)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要制定有益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这实际上反映了过去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片面的认识,要以保持生物多样性为指导方针,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
(5)将国际公约国内化。我国早已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并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使生物多样性公约予以国内化、法律化。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都是不允许的。
(6)加强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在于禁止人们滥食野生动物,还要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如皮革的管理等。
3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权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权理论,这些学者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体现在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中。
【答案】(1)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我国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环境监督权的保护。
(4)由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公民的环境权还没有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应当进一步以明确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切实保护,完善各个执法环节,提高执法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等,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
37.【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答案】(1)周某在诉讼中不应再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38.【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案】(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的结合起来。
【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所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许可。
【答案】B
13.【解析】本题考查《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本题貌似超越了考试大纲范围,但是我们只要具备《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的常识,那么也能答对本题。
【答案】A
14.【解析】本题考查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答案】C
15.【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选项D比较合适。
【答案】D
16.【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性活动;自然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答案】B
17.【解析】本题考查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规定: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答案】A
18.【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中全球气候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在大气层环境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如下:越境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程越境大气污染日内瓦公约》;全球气候的保护方面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内容,该公约旨在对各国产生温室效应气体和其他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本题其实也是对考生具备的常识的考察。
【答案】C
19.【解析】本题考查《渔业法》中有关渔业进出口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B
2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法中有关海上倾倒废物法律管制的国际法律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向另一国的内陆水域或领海领域倾倒废物必须征得另一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把倾废需要得到事先许可原则的适用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沿海国在这两个海域享有倾废管辖权,能决定是否颁发倾废许可证。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2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以及“公民环境权”理论。
【答案】ABC
22.【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答案】CE
23.【解析】本题考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案】ABC
24.【解析】本题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从本题以及本年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其他几道题,我们可以看出自学考试非常重视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这一特点。因此考生对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答案】ABCE
25.【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应予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答案】ABCDE
26.【解析】本题考查土地资源的固有特征:①固定性。土地资源是典型的不动产,固定于地球表面,不能迁移。②整体性。构成某一区域的土地资源中的各种要素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③生产性。任何土地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都有一定的利用价值。④有限性。土地资源面积无论在整个地球上还是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其数量基本上都是恒定的,不会人类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⑤不可替代性。土地资源无论是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以及劳动对象,还是作为动植物栖息、繁衍和成长发育的场所,都是别的要素不能替代的。
【答案】ABCDE
27.【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的《草原法》有关保护草原生态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案】ABCDE
28.【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三类海洋生物资源应当实行特殊养护:第一类是迁徙性海洋生物,公约要求沿海国和相关的捕捞此类海洋生物的国家直接进行合作和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来合作;第二类是海洋哺乳动物,具体包括12类海洋哺乳动物;第三类是为产卵而进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答案】ABD
29.【解析】本题考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生物多样性一般指
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已经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和运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对人类的生存起着重要作用。
【答案】ACD
3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常识。通过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学习,应当具备本题所要求的常识。
【答案】BCDE
三、简答题
31.【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是对考生掌握最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情况的考察。
【答案】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32.【解析】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两个基本概念,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确立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经常存在应当将何种程度的环境噪声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控制对象的问题,因此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答案】(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内排放的噪声可以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及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认为是环境噪声污染。
(3)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够成环境噪声污染,而仅仅是环境噪声。
33.【解析】本题考查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中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答案】(1)概念: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
(2)作用: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如果自然资源一直被无偿使用,人类就不会珍惜和节约使用。
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从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开发新资源和保护恢复自然资源的费用,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还可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社会公平原则。
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所导致的过度开发和巨大浪费,以及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力补偿和恢复被损害的自然资源已经使自然资源的后续利用受到极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减轻甚至避免上述负面影响。
34.【解析】水事纠纷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水资源的短缺是发生水事纠纷的根本原因。水事纠纷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往往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的降低。因此依法解决水事纠纷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
【答案】(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四、论述题
35.【解析】2003年SARS在华夏大地肆虐,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引发这场灾难的原因在于我国广东人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致。科学研究者从果子狸身上提取到了SARS病毒,而SARS病毒正是通过人们滥食野生动物传播到人类社会。这场灾难印证了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已严重危害到人类。SARS的肆虐,给了人们一个认真审视自己不文明陋习的机会,其中一条,就是全国出现了史无前例的禁食野生动物之声,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距今已有十五年,目前生存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有的已濒临灭绝,因此,必须用新的立法思想和更加严格、明确的法条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答案】(1)重点将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
(2)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要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伤了人,踩了庄稼,完全由地方政府对老百姓进行补偿。现实情况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但野生动物很少,生物多样性也不丰富;西部野生动物很多,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难以承担频繁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踩踏庄稼的补偿费用。由于得到的补偿难以弥补损失,老百姓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不高,甚至发生过老百姓伤害偷吃庄稼的野生动物的事件。因此,中央公共财政应当承担部分对受损老百姓的经济补偿。
(3)野生动物保护也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把政府扶植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积极性,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包括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保护野生动物。
(4)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要制定有益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这实际上反映了过去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片面的认识,要以保持生物多样性为指导方针,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
(5)将国际公约国内化。我国早已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并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使生物多样性公约予以国内化、法律化。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都是不允许的。
(6)加强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在于禁止人们滥食野生动物,还要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如皮革的管理等。
3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权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权理论,这些学者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体现在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中。
【答案】(1)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我国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环境监督权的保护。
(4)由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公民的环境权还没有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应当进一步以明确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切实保护,完善各个执法环节,提高执法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等,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
37.【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答案】(1)周某在诉讼中不应再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38.【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案】(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的结合起来。
【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所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许可。
【答案】B
13.【解析】本题考查《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本题貌似超越了考试大纲范围,但是我们只要具备《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的常识,那么也能答对本题。
【答案】A
14.【解析】本题考查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答案】C
15.【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选项D比较合适。
【答案】D
16.【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性活动;自然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答案】B
17.【解析】本题考查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规定: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答案】A
18.【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中全球气候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在大气层环境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如下:越境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程越境大气污染日内瓦公约》;全球气候的保护方面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内容,该公约旨在对各国产生温室效应气体和其他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本题其实也是对考生具备的常识的考察。
【答案】C
19.【解析】本题考查《渔业法》中有关渔业进出口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B
2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法中有关海上倾倒废物法律管制的国际法律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向另一国的内陆水域或领海领域倾倒废物必须征得另一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把倾废需要得到事先许可原则的适用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沿海国在这两个海域享有倾废管辖权,能决定是否颁发倾废许可证。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2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以及“公民环境权”理论。
【答案】ABC
22.【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答案】CE
23.【解析】本题考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案】ABC
24.【解析】本题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从本题以及本年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其他几道题,我们可以看出自学考试非常重视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这一特点。因此考生对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答案】ABCE
25.【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应予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答案】ABCDE
26.【解析】本题考查土地资源的固有特征:①固定性。土地资源是典型的不动产,固定于地球表面,不能迁移。②整体性。构成某一区域的土地资源中的各种要素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③生产性。任何土地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都有一定的利用价值。④有限性。土地资源面积无论在整个地球上还是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其数量基本上都是恒定的,不会人类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⑤不可替代性。土地资源无论是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以及劳动对象,还是作为动植物栖息、繁衍和成长发育的场所,都是别的要素不能替代的。
【答案】ABCDE
27.【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的《草原法》有关保护草原生态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案】ABCDE
28.【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三类海洋生物资源应当实行特殊养护:第一类是迁徙性海洋生物,公约要求沿海国和相关的捕捞此类海洋生物的国家直接进行合作和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来合作;第二类是海洋哺乳动物,具体包括12类海洋哺乳动物;第三类是为产卵而进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答案】ABD
29.【解析】本题考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生物多样性一般指
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已经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和运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对人类的生存起着重要作用。
【答案】ACD
3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常识。通过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学习,应当具备本题所要求的常识。
【答案】BCDE
三、简答题
31.【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是对考生掌握最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情况的考察。
【答案】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32.【解析】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两个基本概念,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确立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经常存在应当将何种程度的环境噪声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控制对象的问题,因此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答案】(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内排放的噪声可以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及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认为是环境噪声污染。
(3)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够成环境噪声污染,而仅仅是环境噪声。
33.【解析】本题考查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中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答案】(1)概念: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
(2)作用: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如果自然资源一直被无偿使用,人类就不会珍惜和节约使用。
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从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开发新资源和保护恢复自然资源的费用,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还可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社会公平原则。
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所导致的过度开发和巨大浪费,以及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力补偿和恢复被损害的自然资源已经使自然资源的后续利用受到极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减轻甚至避免上述负面影响。
34.【解析】水事纠纷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水资源的短缺是发生水事纠纷的根本原因。水事纠纷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往往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的降低。因此依法解决水事纠纷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
【答案】(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四、论述题
35.【解析】2003年SARS在华夏大地肆虐,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引发这场灾难的原因在于我国广东人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致。科学研究者从果子狸身上提取到了SARS病毒,而SARS病毒正是通过人们滥食野生动物传播到人类社会。这场灾难印证了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已严重危害到人类。SARS的肆虐,给了人们一个认真审视自己不文明陋习的机会,其中一条,就是全国出现了史无前例的禁食野生动物之声,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距今已有十五年,目前生存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有的已濒临灭绝,因此,必须用新的立法思想和更加严格、明确的法条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答案】(1)重点将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
(2)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要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伤了人,踩了庄稼,完全由地方政府对老百姓进行补偿。现实情况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但野生动物很少,生物多样性也不丰富;西部野生动物很多,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难以承担频繁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踩踏庄稼的补偿费用。由于得到的补偿难以弥补损失,老百姓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不高,甚至发生过老百姓伤害偷吃庄稼的野生动物的事件。因此,中央公共财政应当承担部分对受损老百姓的经济补偿。
(3)野生动物保护也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把政府扶植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积极性,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包括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保护野生动物。
(4)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要制定有益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这实际上反映了过去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片面的认识,要以保持生物多样性为指导方针,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
(5)将国际公约国内化。我国早已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并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使生物多样性公约予以国内化、法律化。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都是不允许的。
(6)加强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在于禁止人们滥食野生动物,还要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如皮革的管理等。
3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权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权理论,这些学者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体现在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中。
【答案】(1)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我国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环境监督权的保护。
(4)由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公民的环境权还没有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应当进一步以明确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切实保护,完善各个执法环节,提高执法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等,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
37.【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答案】(1)周某在诉讼中不应再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38.【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案】(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的结合起来。
【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所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许可。
【答案】B
13.【解析】本题考查《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本题貌似超越了考试大纲范围,但是我们只要具备《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的常识,那么也能答对本题。
【答案】A
14.【解析】本题考查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答案】C
15.【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选项D比较合适。
【答案】D
16.【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性活动;自然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答案】B
17.【解析】本题考查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法律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规定: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答案】A
18.【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中全球气候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在大气层环境保护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如下:越境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长程越境大气污染日内瓦公约》;全球气候的保护方面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内容,该公约旨在对各国产生温室效应气体和其他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本题其实也是对考生具备的常识的考察。
【答案】C
19.【解析】本题考查《渔业法》中有关渔业进出口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渔业法》第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B
2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法中有关海上倾倒废物法律管制的国际法律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向另一国的内陆水域或领海领域倾倒废物必须征得另一国的同意才能进行。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把倾废需要得到事先许可原则的适用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沿海国在这两个海域享有倾废管辖权,能决定是否颁发倾废许可证。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2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以及“公民环境权”理论。
【答案】ABC
22.【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答案】CE
23.【解析】本题考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案】ABC
24.【解析】本题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从本题以及本年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其他几道题,我们可以看出自学考试非常重视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这一特点。因此考生对当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也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答案】ABCE
25.【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应予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答案】ABCDE
26.【解析】本题考查土地资源的固有特征:①固定性。土地资源是典型的不动产,固定于地球表面,不能迁移。②整体性。构成某一区域的土地资源中的各种要素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③生产性。任何土地资源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都有一定的利用价值。④有限性。土地资源面积无论在整个地球上还是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其数量基本上都是恒定的,不会人类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⑤不可替代性。土地资源无论是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以及劳动对象,还是作为动植物栖息、繁衍和成长发育的场所,都是别的要素不能替代的。
【答案】ABCDE
27.【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的《草原法》有关保护草原生态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案】ABCDE
28.【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三类海洋生物资源应当实行特殊养护:第一类是迁徙性海洋生物,公约要求沿海国和相关的捕捞此类海洋生物的国家直接进行合作和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来合作;第二类是海洋哺乳动物,具体包括12类海洋哺乳动物;第三类是为产卵而进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答案】ABD
29.【解析】本题考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生物多样性一般指
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已经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和运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也对人类的生存起着重要作用。
【答案】ACD
30.【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常识。通过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学习,应当具备本题所要求的常识。
【答案】BCDE
三、简答题
31.【解析】本题考查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是对考生掌握最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情况的考察。
【答案】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鼓励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老师和公众的意见。
32.【解析】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两个基本概念,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确立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经常存在应当将何种程度的环境噪声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控制对象的问题,因此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答案】(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
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内排放的噪声可以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及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认为是环境噪声污染。
(3)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够成环境噪声污染,而仅仅是环境噪声。
33.【解析】本题考查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中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答案】(1)概念: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
(2)作用: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如果自然资源一直被无偿使用,人类就不会珍惜和节约使用。
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从开发活动中取得的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开发新资源和保护恢复自然资源的费用,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还可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社会公平原则。
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无偿使用所导致的过度开发和巨大浪费,以及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力补偿和恢复被损害的自然资源已经使自然资源的后续利用受到极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可以减轻甚至避免上述负面影响。
34.【解析】水事纠纷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为当事人之间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水资源的短缺是发生水事纠纷的根本原因。水事纠纷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往往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的降低。因此依法解决水事纠纷是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工作。
【答案】(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四、论述题
35.【解析】2003年SARS在华夏大地肆虐,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引发这场灾难的原因在于我国广东人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致。科学研究者从果子狸身上提取到了SARS病毒,而SARS病毒正是通过人们滥食野生动物传播到人类社会。这场灾难印证了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已严重危害到人类。SARS的肆虐,给了人们一个认真审视自己不文明陋习的机会,其中一条,就是全国出现了史无前例的禁食野生动物之声,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也非常强烈。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距今已有十五年,目前生存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有的已濒临灭绝,因此,必须用新的立法思想和更加严格、明确的法条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答案】(1)重点将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
(2)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要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伤了人,踩了庄稼,完全由地方政府对老百姓进行补偿。现实情况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但野生动物很少,生物多样性也不丰富;西部野生动物很多,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难以承担频繁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踩踏庄稼的补偿费用。由于得到的补偿难以弥补损失,老百姓对保护野生动物积极性不高,甚至发生过老百姓伤害偷吃庄稼的野生动物的事件。因此,中央公共财政应当承担部分对受损老百姓的经济补偿。
(3)野生动物保护也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把政府扶植和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积极性,还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包括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保护野生动物。
(4)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要制定有益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这实际上反映了过去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片面的认识,要以保持生物多样性为指导方针,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
(5)将国际公约国内化。我国早已加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并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使生物多样性公约予以国内化、法律化。因此,只要在中国境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都是不允许的。
(6)加强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在于禁止人们滥食野生动物,还要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如皮革的管理等。
3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权相关知识点。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即实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近年来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因而提出了环境权理论,这些学者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体现在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中。
【答案】(1)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
(3)我国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环境监督权的保护。
(4)由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公民的环境权还没有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我国应当进一步以明确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切实保护,完善各个执法环节,提高执法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等,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
37.【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答案】(1)周某在诉讼中不应再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在因环境损害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人否认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应当由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承担举证责任。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料厂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但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石料厂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我国排污费制度,是指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费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向国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能免除硫酸厂由于排污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38.【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答案】(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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