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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四章第二节

更新时间:2019-03-26 09:54: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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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私法》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今日我们继续学习《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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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四章】: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二节先决问题和区际、人际、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简单】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单】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间提出。

【简答】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

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则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选)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一种被称为”动态冲突”的.

【单选】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律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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