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四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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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练习第四章】: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一节反致
【单选】法院地法律和有关的外国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于是在国际私法中产生了【反致和转致】
【概念】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法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
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甲-乙-甲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甲-乙-丙
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甲-乙-丙-甲
【简答】对反致的态度
反对反致的理由:
1、采用反致显然违背了本国冲突法的宗旨,反致与国际私法的真正性质相抵触。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的立法权。
3、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4、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赞成反致的理由:
1、采用反致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2、接受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反而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的目标。
4、采用反致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目前,采纳反致制度的国家仍然不多。
【单选】接受转致。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其适用通常限于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
【单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明确规定在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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