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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十四)

更新时间:2018-12-01 08:3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9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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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自考提升学历,你学习的资料,我承包了。以下是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十四),希望能帮到您。

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十四)

一、 银行本票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本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为不定额本票。

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四种。

5.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㈡银行本票的核算

1. 出票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制并向银行提交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借方传票,第三联贷方传票。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填写内容无误后,进行处理:

⑴转账签发本票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

⑵现金办理本票的,注销第二联。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本票

出票银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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