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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十)

更新时间:2018-11-30 08:4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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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自考提升学历,你学习的资料,我承包了。以下是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十),希望能帮到您。

2019年4月天津自考银行会计学笔记(十)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

㈠支付结算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如下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㈡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和银行等当事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和维护如下结算纪律:

1.单位、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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