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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继承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5-04-03 13:28: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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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长江于2000 年9 月6 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值20万元) 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l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 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问:

  (1) 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 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己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根据是什么?

  答案要点: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孙长江的第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是自书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长江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所以第一份遗嘱是有效的。

  (2)《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为孙长江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有效,所以遗产应当根据第一份遗嘱进行分割。孙长江的弟弟和妹妹获得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存款是遗嘱继承性质,而孙长江的女友常珊珊获得10万元存款属遗赠性质。由于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I4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处理完毕之前,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孙长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的遗产进行分割。如果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而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的话,在清偿债务后,按照第一份遗嘱分割遗产。

  (3)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孙长江的遗产被分割后,其所欠债务应当根据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所继承财产的多少由继承人和被遗赠人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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