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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抵押人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5-03-16 10:22: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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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抵押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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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也就是抵押权为当事人所最钟爱的原因:一方面:

  (2)处分权。包括

  ①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②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怕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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