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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更新时间:2015-03-02 10:17: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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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复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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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内容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这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的那一部分,以此专有部分为客体的区分所有权,为各区分所有人单独所有,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是,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受到下列限制:

  (1)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用部分的共有权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相关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的部分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担。

  此种共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按份共有,但是不得请求分割。转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得分开转让。

  3.业主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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