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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2-01-16 09:27: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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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医科大学2012年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宁夏医科大学,学校代码为10752,公办院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式。

  第四条 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详见当年学校招生简章,或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zs.nxmu.edu.cn)上查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专科升本科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当年普通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控制线上考生少于该专业计划数,学校将不再征集志愿或线下录取。

  第九条 在当年普通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原则上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一条 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各类助学金,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邮编:750004;咨询电话:0951-6980061;传真:0951-6980061;网址:http://www.zs.nxm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le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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