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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题及答案7

更新时间:2019-12-26 14:0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8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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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人高考民法是相对于专升本考生比较重要的专业课程科目。为方便考生,小编整理了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以下是“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题及答案7”,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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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题及答案7

选择题

1.李某是一公司的业务员,某日李某发现公司所需一批货物,通知并征求公司经理是否购买的意见,因公司经理与李某不和,明确表示不同意。但是李某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的行为应属于__D____

A.无代理权的无效民事行为

B.为公司利益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对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题考查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知识点。

李某的行为属于不具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依据《合同法》规定此类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不得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是 __D__ 。

A.土地使用权

B.厂房

C.运输工具

D.宅基地

3.甲不慎落水,乙奋力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__D__ 。

A.乙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B.乙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该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丢失手机的损失

4.所有权人可以在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且抵押权一旦消灭,物上的所有权即自动恢复圆满状态。这体现了所有权的____A__。

A.归一性

B.整体性

C.全面性

D.排他性

5.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所以__D____。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任何一项人身权都不得有偿转让

C.对人身权造成损害不会影响主体的财产利益

D.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不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本题考查对人身权内容和损害救济的方式的理解,人身权的损害救济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两种,救济方式与财产权的救济不同,财产权的救济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人身权则以“慰抚”为原则,故应当选择D。

6.下列合同中,合同一方在合同终止后有返还原物义务的是____B__。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赠与合同

D.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然负有原物返还的义务。

7.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B

A.某公司财务部主任

B.某实验中学

C.某建材公司

D.某信托投资公司

8.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 __A__

A.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B.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C.民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D.民法效力的范围

考点是民法空间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所以,选A项,排除B、C、D三项。

9.下列不属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是 ___D_

A.设立财产代管人

B.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C.代为履行财产义务

D.其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0.甲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厂使用其“哗哗哗”饮料注册商标。对于乙厂生产销售“哗哗哗”饮料的质量事宜,下列甲公司的做法,错误的是 D

A.如果不合格,甲公司有权禁止乙厂继续使用该商标

B.甲公司有义务进行监督

C.甲公司有权派人进行抽样检查

D.甲公司不必过问,由乙厂自行负责

1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___A___。

A.无效

B.继续有效

C.部分有效

D.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

本题考查对口头遗嘱效力的理解,题目内容实际上是《继承法》的规定,在思路上要清醒地认识口头遗嘱只是紧急情况下的产物,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完全可以另立遗嘱,因此,法律上规定紧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无效,故选项A为正确答案。

12.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 __B__ 。

A.法定代理人死亡

B.撤诉

C.不可抗力

D.行为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3.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返还的利益为 _B___

A.原物

B.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

C.债权人所受全部损失

D.不当得利人所得全部利益

考点是不当得利。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题B项符合题意,A、C、D三项于法无据。

14.下列各项中,属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是 __D__ 。

A.天上的星星

B.阳光

C.雨露

D.电力

15.一般侵权适用___C___

A.过错推定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简答题

1.简述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2.简述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全部赔偿的原则。

(2)金钱赔偿的原则。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时,该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又称即时取得。

(2)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

第二,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对动产的占有;

第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

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谓公然,即非隐秘;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第五,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论述题

1.论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由该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所有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实质上,就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利益。对于交易中善意的受让人,承认其在取得财产占有的同时也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财产的出让人为非所有人,财产的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出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性质。对于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性质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人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当然为原始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继受取得,因为善意取得效力的发生是基于让与行为。前一种观点为通说。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一般包括: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善意第三人为何能够从无所有权的出让人处取得所有权?对此有种种解说。如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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