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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答案解析(五)

更新时间:2018-05-14 15:24: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4收藏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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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答案解析(五)

1、某药业公司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甲与其未婚妻在某影楼拍摄的婚纱照用于该公司某药品的广告宣传上。该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

A.荣誉权

B.隐私权

C.健康权

D.肖像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在债务尚未清偿、遗产已经分割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先由( )。

A.遗嘱继承人用所得的遗产清偿

B.法定继承人用所得的遗产清偿

C.受遗赠人用所得的遗产清偿

D.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用所得的遗产清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依据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的相关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判定,本题中选项B法定继承人有义务用所得遗产清偿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

A.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①如果甲、乙、丙约定房屋盖好后三人分别取得一至三层的所有权,则甲、乙、丙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三人明确约定房屋为共有,不能认定为区分所有,故A选项错误。

②《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且未明定共有的性质,应视为按份共有,故D选项错误。

③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认定甲、乙、丙对房屋的份额均等。

④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系抽象的存在,份额存在的意义在于,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不得超过其抽象的份额,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共有物上产生的收益或者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抽象的份额享有或者承担。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并不具体于共有物的部分。

⑤根据民法理论,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自由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按份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处分时,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只讲比例不讲人数)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无权处分。

⑥乙如果转让其对共有物的份额,自然无须经过甲、丙的同意。但乙居住的第二层并不是乙享有的份额,乙出售第二层属于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4、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卖一辆汽车,甲应于2009年3月1日向乙交付汽车,乙应于2009年4月1日一次性向甲支付价款20万元。”截止到2009年5月1日,甲未向乙交付汽车,乙也未向甲支付价款。关于甲、乙各自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若乙于2009年5月1日请求甲交付汽车,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B.若乙于2009年5月1日请求甲交付汽车,甲可对乙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C.若甲于2009年5月1日请求乙支付价款,乙可对甲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D.若甲于2009年5月1日请求乙支付价款,乙可对甲主张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①关于A选项和B选项。A、B选项显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定的遗漏,根据通说观点,甲可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根据《合同法》第67、68条,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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