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该申报方法仅限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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