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原始凭证应注意问题:
(1)填制原始凭证要真实。
填制原始凭证上的经济内容和金额,必须真实可靠,要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允许歪曲或弄虚作假,也不能乱估计数字。
(2)填制原始凭证要内容齐全。
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查,并签名盖章。内容不齐备的不能作为经济业务的合法证明,也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凡是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银行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汇出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某些特殊业务,应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若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是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凭证都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
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须划线更正,即将写借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线划掉,再将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写在划线部分的上方,并加盖经手人印章。但提交银行的各种结算凭证上的数字大小写一律不得更改,如果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
(4)书写格式要规范。
原始凭证要用蓝色笔书写,字迹清楚、规范,填写支票必须使用炭素笔,属于需要套写的凭证,必须一次套写清楚,合计的小写金额前应加注币值符号,如“¥”“HK$”“US$”等。大写金额有分的,后面不加整字,其余一律在末尾加“整”字,大写金额前还应加注币值单位,注明“人民币”“美元”“港币”等字样,且币值单位与金额数字之间,以及各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了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和分位可写“00” 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体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选简化字。
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数字元位是“0” 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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