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原始凭证丢失的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具体规定办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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