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收到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以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比如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对此,可以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进行填制,即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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