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1条第4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附件1第4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减税。故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放弃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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