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就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各项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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