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其中,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本解释发布前应交税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列报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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