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决定的不同:
一、主体不同。决定是指做出主张;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裁定是指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二、适用性不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三、特点不同。决定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稳定性、和长远性的特点,决定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不发生法律效力。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是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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