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象是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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