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分录: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的时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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