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 2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 3 )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4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 7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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