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应根据员工所属部门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收到生育津贴前,企业计提社保公积金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公积金(员工部分)
贷:银行存款
其中:
1、产假期间企业不发放工资的,分录如下:
(1)收到生育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2)扣除代垫的社保公积金费用后发放给员工:
借: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公积金(员工部分)
银行存款
2、产假期间发放工资,但生育津贴小于产假工资的,分录如下:
(1)发放产假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公积金(员工部分)
(2)收到生育津贴后冲抵人工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管理费用
3、产假期间发放工资,但生育津贴大于产假工资的,分录如下:
(1)实际发放产假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公积金(员工部分)
(2)收到生育津贴时,冲减人工成本后剩余部分支付给员工: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管理费用
借:其他应付款—生育津贴
贷:银行存款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但在实际中,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发放给员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即是说:员工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则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员工;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则将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如果产假期间企业不发放工资,则收到津贴时,企业应在扣除代缴的个人社保公积金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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