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买电脑送客户,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电脑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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