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学分授予程序为:
(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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